近日,米脂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輕微刑事案件,通過審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孫某在未取得保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無生產廠家證明、無生產批號、無國家批準生產的性保健品。經檢驗,犯罪嫌疑人孫某所銷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09030—西地那非成分。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孫某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該銷售行為時間較短、數量較小、數額不大,尚未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自愿上交違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按照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承辦檢察官安排犯罪嫌疑人參加社會公益服務,通過社會公益服務考察,能夠讓違法者化身社會治理的參與者,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從他律向自律轉變。
在對犯罪嫌疑人孫某從輕處罰的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內部線索移送,將該案移送行政檢察部門辦理,運用“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向行政職能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檢察意見。
“輕微刑事案件不能簡單一訴了之”,探索構建“公益服務+行刑銜接”模式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積極引導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修復受損社會關系,轉變犯罪人員心態(tài);充分發(fā)揮“行刑反向銜接”機制,認真做好輕微刑事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推動輕微刑事案件由單一治罪向綜合治理轉化。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
下一步,米脂縣檢察院將持續(xù)推動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機制、行刑反向銜接機制落實落地,深耕細作檢察環(huán)節(jié)訴源治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輕罪案件,以能動履職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取得更大成效。(范民思)
責編:劉朋濤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