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堡法院綜合審判庭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當事人終于解開心結。
原告李某與被告丁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10年2月在吳堡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夫妻間習慣以冷戰(zhàn)對待,矛盾日益焦灼,裂痕不斷擴大。后李某于2023年11月訴至吳堡法院,被判決駁回訴求后,現(xiàn)再次訴至法院,認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已無修復的可能,請求判如訴請。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院分別向雙方了解情況,做初次的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發(fā)現(xiàn)雙方?jīng)]有和好可能且丁某也同意離婚,礙于雙方對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故一直僵持。辦案法官將“情理”與“法理”相融合,消除雙方對立、抵觸情緒,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從法律角度,向雙方詳細講解了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原則;從情感角度,勸導雙方以和平的理性的態(tài)度面對并處理離婚事宜,不僅要考慮兩個人的利益,更要妥善安置兩個孩子。
在承辦法官的耐心疏導下,雙方堆積在內心深處的情感包袱終于卸下,當場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丁某同意與李某離婚,婚生一兒一女歸丁某撫養(yǎng),李某在不影響兩個孩子生活、學習的情況下享有探視權。
法官說法:離婚后,父母和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雙方父母的子女;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調解離婚可以有效緩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且有可能找到重歸于好的契機。即使不能和好,也可幫助當事人更加理性地面對未來的生活。法院通過調解亦能達到維護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趙園佳)
責編:張穎
編輯: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