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勤勤懇懇的勞動者,掙的都是辛苦錢,試想一下,老板如果欠著薪水遲遲不發(fā),這個事情想想就糟心!
2023年10月,紫陽縣洄水鎮(zhèn)劉某到內蒙古榆林鎮(zhèn),在同鎮(zhèn)村民張某承包的栽樹苗工程上干活,劉某干了22天,工資是按件記工,共計5753元,工程完工后劉某等了十幾天,直至劉某返鄉(xiāng)回家仍然沒有拿到工資。張某在劉某返鄉(xiāng)回家當天向其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拖欠工資5723元”。后劉某多次向張某索要勞務工資,張某均借故拖延。故劉某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勞務工資5753元,并承擔其因催要工資產生的交通費及印刷費用共計150元。
紫陽縣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受理該案后,立即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張某,了解具體情況。張某表示自己承包的工程還沒有結算,目前正在想辦法向老板追討工程款,暫時無錢支付拖欠的工資。法庭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張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并告知其準時出庭應訴。張某在收到應訴材料后,主動向劉某支付了1000元工資,后再未支付,并拒不到庭。
紫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張某就欠付的勞務工資向劉某出具了欠條,在劉某催要后理應及時履行給付義務,故對劉某起訴要求張某支付勞務工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扣減已支付的1000元,張某還應向劉某支付4753元。關于劉某主張因催要工資及訴訟期間產生的交通費、印刷費150元,劉某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張某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已放棄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2024年4月,紫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向劉某支付勞務工資4753元。送達判決書當天,張某又支付了1000元勞務工資,后再未支付。劉某就剩余的3753元勞務工資向紫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目前該案已依原告劉某申請,適用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張某銀行賬戶存款。(許姍姍)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