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是工程承包人,介紹人去工作,在工資欠條上蓋了章,要給他支付所欠工資嗎?
案情簡介
2015年,毛壩的小劉受高灘的老唐邀請,前往渭南市一煤礦工作,時長約一個多月。工作完成后,老唐支付了小劉部分工資,仍有3655元未支付。2016年,老唐向小劉出具工資欠條,該欠條有老唐和老蔡(實際承包人)兩人的章子。此后,小劉多次索要欠款無果。
老唐認為,自己與小劉不存在直接勞務關系,實際是老蔡承包的煤礦采煤工程,自己只是老蔡委托的工程現(xiàn)場監(jiān)管人員,工資發(fā)放由老蔡負責,且自己也未收到工資,欠條為老蔡所寫并蓋章,自己僅為見證人,不應承擔支付責任。
小劉多次討要無果,無奈之下,于2024年3月將老唐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老唐支付剩余工資3655元。
法院審理
紫陽法院審理認為:小劉確實在煤礦工作了,工作結(jié)束后老唐也出具了工資欠條,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勞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老唐在雙方結(jié)算后向小劉出具工資欠條的行為,足以印證雙方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故老唐所說的自己與小劉不存在勞務關系這一點不能成立。雖然老蔡與老唐均在欠條上加蓋了私章,但小劉依據(jù)自身意愿僅選擇讓老唐承擔給付義務,這一訴求并無不當之處,所以老唐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老唐應當在小劉催要后及時付款,老唐逾期付款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
最終判決:老唐向小劉支付勞務工資3655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蔡騰飛
在勞務活動中,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自身權益的保護與責任的履行。對于勞動者而言,務必及時獲取并妥善留存如工資欠條等能夠證明勞務關系和工資數(shù)額的關鍵證據(jù);對于用工方來說,在涉及勞務報酬的確認與支付環(huán)節(jié),應當謹慎對待,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切不可隨意出具可能導致自身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憑證,以免陷入類似的法律糾紛之中。(供稿:紫陽法院)
責編:張穎
編輯: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