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指使他人使用推土機對其承租的42.63畝土地進行挖掘,形成深坑并蓄水為魚塘。經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鑒定,該行為導致其中37.82畝水澆地性質發(fā)生根本改變,土壤耕作層被嚴重破壞,喪失原有種植功能。2020年5月,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已生效,被告人未上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承租土地原為農用地,其未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將耕地改造為魚塘,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非法占用耕地37.82畝,且經鑒定該地塊已喪失耕作能力,符合“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定罪標準。(鄒艷)
責編:張穎
編輯: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