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百萬債務,夫妻合謀“假離婚”將房產轉移至一方名下,制造“無財產可執(zhí)行”假象。法院一紙判決擊碎幻想: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無效,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共擔!
案情簡介:2021年,趙某因經營失敗欠下李某貨款180萬元,法院判決生效后,趙某與妻子陳某迅速協議離婚,約定房產、車輛歸陳某所有,債務由趙某承擔。執(zhí)行階段,趙某聲稱“身無分文”,李某遂向法院申請調查。經查,趙某離婚前頻繁向陳某轉賬,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二人商議“假離婚”避債。法院認定該離婚協議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若其離婚時無償或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給配偶,導致責任財產減少,可追加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故裁定追加陳某為被執(zhí)行人。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并在執(zhí)行中將其房產拍賣用于清償債務。
法院提醒:執(zhí)行利劍,守護的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誠信社會,需要每一個公民用行動去澆筑。此案警醒群眾,法律權威不容挑戰(zhàn),任何“躲債”伎倆終將無所遁形,唯有守信重諾,方能行穩(wěn)致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義涵)
責編:張穎
編輯: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