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擔保人,我履行了擔保責任能要求追償嗎?
案情回顧
2011年1月,向陽鎮(zhèn)的李某請求同鎮(zhèn)的張某,為其在某銀行貸款30,000元提供保證擔保,張某出于幫助之心便同意擔保。但李某借款后一直未償還貸款及利息,張某也無法聯(lián)系到李某。張某于2013年12月向銀行清償了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8,765.25元。之后,張某多次向李某催要代償的借款本息,李某均以換手機號等手段規(guī)避,且一直找不到人。無奈之下,張某起訴至紫陽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代償借款本息38,765.25元。
法院審理
2025年6月,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與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與張某之間的保證合同成立,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應為有效。李某未按照約定時間償還借款已經違約,張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向李某追償。
最終判決:李某支付張某代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765.25元,合計38,765.25元。(劉繼衛(wèi))
責編:張穎
編輯: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