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替朋友下載軟件之機,獲取其支付寶驗證碼,將朋友支付寶余額轉入自己賬戶,終獲刑被罰。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
被告人張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1月1日,張某趁幫王某下載手機軟件之機,獲取其支付寶修改密碼的驗證碼,隨即在自己手機上修改了王某的支付寶登錄密碼。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張某登錄王某支付寶賬戶,并將1500元、100元、100元共計1700元轉入李某支付寶賬戶。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張某趁王某來其家中閑聊之機,再次用自己手機登錄王某支付寶并對其掃臉,將王某支付寶余額31781.03元全部轉入李某支付寶。李某支付寶賬戶系被告人張某此前代李某申請注冊,并由張某一直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賬戶資金33481.0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被告人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寒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從寬處罰。經三原縣司法局社區(qū)橋正評估,認為被告人適合社區(qū)矯正,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供稿:三原法院)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