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高空的通信電纜保障著城市的正常運轉,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隱患。那么,因通信電纜線垂落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該由誰來擔責呢?
案例一
原告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途中被甲公司脫落的通信光纜線掛倒,造成張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倒地、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因通信光纜下垂,被告甲公司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導致原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因無證駕駛且未盡謹慎駕駛義務,自身有一定過錯,對于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酌情由被告甲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原告王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與公路上垂落的網(wǎng)線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眼部受傷。經(jīng)查,案涉網(wǎng)線為乙公司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乙公司因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掉落在公路上的網(wǎng)線妨礙通行的行為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致使網(wǎng)線掉落后影響道路的正常通行,是發(fā)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9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因脫落的電纜線、廣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等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作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盡到管護、警示告知、清理、防護等義務,特別是惡劣天氣前后,要進行安全排查和修繕,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否則,一旦發(fā)生事故,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靈娜)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