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卻總有人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如果駕駛人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如何劃分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嵐皋縣堰門鎮(zhèn)的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紫陽縣洄水鎮(zhèn)廟溝村時,車的前部與對向步行至此的紫陽縣洄水鎮(zhèn)居民潘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某受傷后被送往紫陽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李某已經承擔。經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某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60天,護理期為80天,營養(yǎng)期為60天,后期治療費為10,000元。李某的車輛在某財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2024年,潘某起訴至紫陽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和財險公司承擔傷殘賠償金84,862元、誤工費16,159.56元、護理費9,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伙食補助費5,400元、鑒定費2,736元、交通費7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共計134,257.56元。
法院審理
2024年2月,紫陽縣法院受理了該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財險公司申請對潘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陜西軍大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庭審中,潘某變更了訴訟請求,增加了二次鑒定支出的住宿費和交通費。最終法院依據(jù)規(guī)定,認定損失共計126,824.56元。
李某系無證駕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潘某的損失應先由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最終判決如下: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潘某各項損失共計126,824.56元。保險公司可在賠償范圍內向李某主張追償權。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陳萌
無證駕駛、準駕車型不符、酒駕、毒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其依法享有追償權,違法駕駛人仍是事故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安全駕駛,人人有責,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及家人負責。(撰稿:紫陽縣法院洄水法庭? 許姍姍)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