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看到網紅小張分享的圖片,便悄悄下載放在自家商品鏈接里眼看銷量逐漸增,加卻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
案情回顧
福建省廈門市的張美麗(系化名)是小紅書平臺的時尚博主,經常通過其小紅書賬號發(fā)布個人穿搭照片和視頻(含商業(yè)推廣),其小紅書賬號粉絲數量為5.9萬,累計獲贊與收藏數為23.2萬,在小紅書平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張美麗調查發(fā)現,紫陽城關鎮(zhèn)的李小花(系化名)在其注冊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的商品鏈接中使用了她的圖片用于被告所銷售商品的商業(yè)推廣、宣傳,且該鏈接顯示商品銷量已達一定數量,認為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她的肖像權。
故張美麗起訴紫陽法院,要求李小花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權的行為,刪除使用肖像權照片的鏈接,并在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15天發(fā)布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
法院調解
2024年10月,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和許可,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李小花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使用張美麗肖像進行經營,已經侵害了其肖像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對張美麗要求停止侵害,刪除使用其肖像權照片的商品鏈接,并在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15天發(fā)布致歉聲明應當支持;對張美麗要求李小花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結合李小花侵權行為情節(jié)、商品銷售價格、數量及張美麗維權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支持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李小花刪除鏈接,并在其淘寶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15天發(fā)布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0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享受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他們使用的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若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權,剛構成侵權,肖像權人有權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肖像權,避免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的視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劉繼衛(wèi))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