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后你并沒有在經濟上給我任何支持離婚的時候我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案件簡介
紫陽瓦廟的甄美麗與賈英俊,二人在外務工時相識,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在外務工后常常分隔兩地,感情也逐漸淡化,子女均已成年,甄美麗遂出門務工不再歸家,至今雙方已分居二十余年,甄美麗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甄美麗遂起訴至紫陽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賈英俊支付經濟補償金十萬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
調解過程
2025年1月,紫陽法院毛壩法庭受理該案。承辦法官首先對甄美麗的訴求進行了解,二人在瓦廟鎮(zhèn)某安置點有一處房屋,登記在賈英俊名下,現(xiàn)由賈英俊及其母親居住,雙方的子女均已結婚成家。承辦法官從這個角度入手,調和雙方情緒,甄美麗要求分割房屋實際是為了兒子著想,賈英俊也認為房屋可以直接登記至兒子名下。二人就房屋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
二人的爭議在于經濟補償金,甄美麗認為英俊沒有給過經濟扶持,只能靠甄美麗自己打零工生活,而賈英俊認為自己經濟困難,且自己母親剛剛出院,并不能一次性拿出十萬元作為補償。承辦人通過背對背調解的方式,安撫甄美麗的情緒。勸導甄美麗考慮二人現(xiàn)在都處于困難狀態(tài)的現(xiàn)實情況,“一日夫妻百日恩“,之前的情誼也要認真考慮下。
二人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二人自愿將房屋所占份額全部贈與兒子,并將房屋登記至兒子名下,同時男方同意給付甄美麗經濟補償金1萬元,并在調解結束后不久通過法庭工作人員轉交給甄美麗,數(shù)十載夫妻和平分手。
法官說法
常見的離婚原因有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證明分居確已滿兩年?常見的證據有: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xié)議,雙方來往證明感情不合分居事實的書信等。且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此時如果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結婚的,還可能涉嫌重婚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王姝婷)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