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平利縣法院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原告小張與被告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雙方協商一致,由該公司一次性給付小張各項工傷保險待遇3萬元,并當庭履行。
案情簡介:被告某公司將某工程項目發(fā)包給小李,小李找來原告小張任泥瓦工,后小張在工作時受傷,并據此要求被告賠償各項工傷保險待遇6萬余元。該公司辯稱與小張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公司已經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被告僅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案件審理:案件受理后,承辦人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決定以調解為突破口,逐層厘清爭議焦點。首先,為雙方算清“明細賬”,告知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向小張說明訴求金額需符合法定標準。其次,為雙方架起“連心橋”,一方面既肯定公司依法參保和積極解決糾紛的態(tài)度,同時向公司釋明企業(yè)需承擔保險賠付外數額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告知勞動者需積極配合公司辦理工傷保險相關事宜。綜合考慮案件各種因素,承辦法官通過“背對背”的方式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法人當庭將賠償款交到小張妻子手中,雙方握手言和,案件審理達到較好效果。
該起案件中,承辦法官充分發(fā)揮法院在平衡勞動者與企業(yè)利益關系、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調解一次性化解勞動爭議糾紛,既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為企業(yè)平穩(wěn)經營營造了良好的發(fā)展環(huán)境。同時,通過積極協調引導企業(yè)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強化了企業(yè)擔當意識和社會責任,為促進營商環(huán)境法治化提供有力助益。(劉一新 黃娟)
責編:張穎
編輯: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