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紫陽城關鎮(zhèn)的張某(另案處理),將少量“冰毒”(甲基苯丙胺)帶至宋某家里,交由宋某販賣。2024年4月至5月,宋某使用鑷子將上述毒品估量分割為多份,先后十次向趙某、陳某等人出售,經核算,宋某共計獲利11600元。紫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宋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5 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訴。
法院調解
2025年4月紫陽法院審理認為:宋某販賣 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宋某多次向他人售賣毒品其情節(jié)嚴重,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21年3月,宋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2024年1月才刑滿釋放。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又販賣毒品,屬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最終判決: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00元,對宋某出售毒品的非法所得 11600 元予以追繳。
法官說法
今日國際禁毒日,我們呼吁每一個人:請識毒、防毒、拒毒。法院也將加強對毒品預防教育的宣傳,提高全民禁毒意識,共同構建無毒社會。讓我們攜手共進,為創(chuàng)建一個健康、安全、無毒的生活環(huán)境而努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紀俊、高小茹)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