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庭當庭宣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將公正與效率落到實處。
2020年7月,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劉某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遂提供貸款19萬元。舊貸保證人為被告何某和王某,新貸保證人為被告何某。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劉某還本付息,要求被告何某、王某承擔保證責任。
訴前調解時,人民調解員張吉林引導原告與借款人被告張某、劉某達成分期還款的意向,保證人被告何某愿意承擔保證責任,但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意見未被認同。承辦法官閆睿到場傾聽雙方意見,組織證據交換,并對新舊貸保證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釋疑,原告不變己方調解意見。
開庭審理中,原告出示20萬元舊貸的保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王某應對新貸承擔保證責任。閆法官結合庭審情況當庭宣判,并對送達的民事判決書進行判后答疑。被告紛紛表示服判。
南鄭法院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工作,嚴把訴前調解糾紛的事實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促進當事人達成合意基于已證事實并合乎法律規(guī)范。當事人自愿達成合意,能夠實現(xiàn)訴前調解的最優(yōu)效用,增進雙方良性互動,降低各方訴訟開支,減少損耗司法資源。即便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訴前調解也能發(fā)揮查清相關事實、釋疑法律規(guī)定、暢談解決意見等效用,助力人民法院圍繞爭點審理、提高裁判效率、引導執(zhí)行和解。(張平)
責編:朱剛
編輯: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