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白某簽訂了房屋裝修施工合同,后因被告白某違約,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給原告王某造成經濟損失,王某遂訴至法院。
漢臺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白某于2021年簽訂了《家庭居室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王某將購買的兩套商品房屋由被告白某承包裝修,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85天,合同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王某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白某支付了兩期的工程款共計108800元。被告白某未裝修完工,原告王某多次聯(lián)系被告白某,被告承諾繼續(xù)裝修,被告白某一直躲避不見,電話也無法聯(lián)系。經專業(yè)機構對被告白某已完成施工項目造價核算為80606元。故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施工合同,由被告白某退還原告裝修工程款28194元并支付違約金20400元
相關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石琴)
責編:朱剛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