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楊明軍法官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施工引發(fā)的合同糾紛案件。
據了解,2018年底,原告李某承包了被告張某所居住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環(huán)氧地坪漆施工工程,并簽訂合同。雙方于2019年9月進行書面結算,確認被告張某共計欠付工程款80000元,并約定于2020年5月結算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于2020年12月支付了2000元,剩余工程款78000元未進行支付,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承辦法官積極與原被告溝通,被告表示認可案件基本情況,但因手頭資金緊張,暫時無法全部還清。楊法官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為了讓原告早日拿到款項,楊法官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釋法明理,勸解被告主動履行付款義務,同時也希望原告做出讓步,理解被告目前的情況,給被告多些時間籌集款項。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疏導調解下,原告自愿減少部分工程款,并同意分期支付款項,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張某承諾于一個月內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于2023年10月前支付剩余30000元工程款。至此,這起糾紛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均對承辦法官表示感謝。
法官提示,為避免發(fā)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內容應包含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此外,合同中應將雙方約定的內容予以詳細載明,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履行后,對于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內容,應及時簽署書面的補充協(xié)議或結算單。(高利軍)
責編:朱剛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