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也稱“兩法銜接”,包括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銜接和司法機關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銜接。合陽縣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推進生態(tài)資源領域行刑銜接工作,對內強化檢察融合履職,對外加強與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銜接配合,共同促進生態(tài)資源領域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黃河流域陜西段河道內為禁漁期。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屈某、張某三人在陜西黃河流域合陽縣榆林村段7號壩附近水域駕駛漁船使用電魚器捕魚。三人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通過“電魚器”和地籠等手段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并查獲其使用的電捕魚工具以及獲捕水產品16條。
經審查,張某等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之規(guī)定,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三人歸案后均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合陽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對該案審查起訴的同時,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本院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縣漁業(yè)資源主管部門制發(fā)了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對張某等三人進行行政處罰。
合陽縣人民檢察院將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檢察機關關于行刑銜接工作要求,不斷拓展行刑銜接應用領域,推動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1+1>2”的聚合效果,促進行刑銜接工作有序流轉。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黨曉旭)
責編:張穎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