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戀人分手后追討戀愛期間借款而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岳某與被告季某系朋友關系,在交往中二人確定戀愛關系繼而同居生活。2022年5月被告季某以辦理駕照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付被告10000元。后雙方分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10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推托不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歸還該10000元借款。
【判決結果】
三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舉證分配原則,原告以民間借貸為由提起訴訟,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借款已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系男女朋友關系,同居期間原告向被告轉賬存在多種可能性。對于該部分款項,原告提供轉賬憑證主張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被告認為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認為是與原告同居期間原告自愿給付其的,且其與原告之間尚有多筆經濟往來,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了錄音證據(jù),證明其在向被告索要借款期間,被告認可該10000元是借款,但就是拖著不予清償。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要求,原告提供了證據(jù)證明了其主張,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雖然雙方在借款期間存在特殊關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如何認定?日常生活中,經濟交往的雙方之間,因戀愛關系、同居關系甚至家庭關系混雜,情感、金錢等因素交織,當事人雙方經濟往來賬目繁雜、混亂非常普遍。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一方依據(jù)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而對方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情形的民事案件。情侶戀愛期間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因素在借款手續(xù)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認存在借款的情況下,就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戀愛期間的借款,鑒于其關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法官在此提醒,在戀愛交往中,保持理性,保持克制與獨立,將金錢與情感區(qū)分對待,可以避免日后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避免遭受情感與金錢的“雙重打擊”。(供稿:三原縣人民法院)
責編:朱剛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