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又“閃離”,女方起訴離婚究竟為何?
案情簡介
紫陽縣洞河鎮(zhèn)的朱某與鎮(zhèn)巴縣八廟鎮(zhèn)的張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因雙方均系再婚,朱某原本已對婚姻不再抱有期待,后張某再三許諾會善待朱某,其家人也會待朱某如親人一般,朱某便于2024年3月與張某登記結婚。
婚后,朱某與張某及其兒子共同生活,因張某兒子對朱某無端猜疑并出言不遜,張某得知后不僅不制止反而任由事態(tài)惡化,朱某因此無心經(jīng)營婚姻,于2024年8月獨自外出謀生。外出后,張某對朱某不聞不問,朱某徹底喪失與張某共同生活的信心,也對此段婚姻絕望。2024年10月,朱某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
法院審理
2024年11月,紫陽縣人民法院高橋人民法庭受理該起糾紛后,考慮到雙方均系再婚,應當更加珍惜這次婚姻,承辦法官便從婚姻不易,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包容,互相關愛,離婚并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唯一出路等勸導雙方和好如初,同時聯(lián)系張某希望能夠一同勸說朱某,讓朱某回心轉意,張某卻態(tài)度冷漠,稱結婚才五個月朱某便未告知任何人外出,朱某既已起訴離婚,雙方又無子女、財產(chǎn)糾紛,他同意與朱某離婚。承辦法官見二人均不愿維系婚姻,便勸說二人冷靜并給雙方一段時間考慮,在此期間,承辦法官仍進行著調(diào)解工作,希望二人能夠和解,待開庭時,朱某與張某仍堅持要求離婚。最終判決:準予朱某與張某離婚。
法官說法
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雙方應正視婚姻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以珍惜婚姻為出發(fā)點,互諒互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換位思考,努力消弭彼此的隔閡,經(jīng)營來之不易的家庭。具體在本案中,張某在家庭成員出現(xiàn)糾紛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消弭矛盾,朱某在離家外出務工時未與張某溝通,而張某在朱某離家后也未與朱某進行任何溝通,雙方的“冷處理”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直至破裂。因此,夫妻二人應有擔當,勇于承擔自身的責任,出現(xiàn)問題時多溝通,換位思考,多想想對方的付出和艱辛,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田成蓮)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