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由他人代簽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案情回顧
2023年7月,紫陽高橋鎮(zhèn)阮某以創(chuàng)業(yè)為由向某銀行借款200000元,銀行同意后,雙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同日,張某作為擔保人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銀行履行了借款義務,因阮某多次逾期支付借款利息,該銀行要求阮某提前還本付息,張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2025年3月,高橋法庭受理了該起糾紛。承辦法官了解到:2020年3月,阮某向銀行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張某作為擔保人簽字。借款期限屆滿后,阮某未償還借款本金,2023年7月,阮某申請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擔保人處由阮某代張某簽字。
開庭時,阮某及張某均未到庭,法官通過電話進行了溝通。張某以非本人簽字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承辦人遂與銀行溝通,銀行稱當時阮某電話聯(lián)系張某,張某同意作為保證人,但因無證據(jù)且張某否認,愿意放棄對張某的起訴。后經(jīng)多次調(diào)解,阮某自愿于2025年4月30日前結(jié)清欠付利息,于2025年7月31日前償還本金及剩余利息,至此案結(jié)事了。
法官說法
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有欺詐、隱瞞等行為,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切勿偽造他人簽字。同時,要提高警惕,仔細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若簽字人身份與所簽名字不符,應當要求其出具授權委托書或予以更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本案中,阮某偽造張某簽字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張某未向其出具授權委托書,事后也未進行追認,因此本案中張某無需承擔擔保責任。(通訊員:紫陽縣法院高橋法庭 田成蓮)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