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陸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四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宣判,四均被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周某某、鐘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合伙學習為上游犯罪團伙進行推廣賺取傭金的方法,技術成熟后成立自己的工作室,招聘社會人員進行推廣賺取傭金。陸某某知道后,主動提出成立自己的工作室。
2024年4月底,周某某出資,陸某某在南寧市一小區(qū)租賃房屋,招募工作人員,并拉李某某入股成立了“阿實工作室”,其中周某某占股40%、陸某某占股 15%、李某某占股 15%。張某某作為周某某的助理,為阿實工作室分派任務、結算數據,李某某負責管理工作室人員。
2024年4月至8月,陸某某、李某某組織了楊某某等22人(其余21人均已提起公訴)在租賃的房屋內接收上游團伙含有色情、詐騙等鏈接二維碼,由楊某某等員工制作短視頻,插入相應引流二維碼,并以高價引誘兼職人員進行推廣發(fā)布,由兼職人員將員工制作的含有二維碼的視頻發(fā)布至自己的社交賬戶內推廣。同時,按照周某某的指派、陸某某將上游犯罪團伙支付的虛擬貨幣 (USDT)兌換成人民幣現(xiàn)金。
【以案釋法】
當前,網絡犯罪呈現(xiàn)技術化、產業(yè)化新態(tài)勢,部分不法分子通過在視頻中植入“動態(tài)智能二維碼”“隱蔽跳轉鏈接”等技術手段,以高價誘騙兼職人員在短視頻平臺發(fā)布,從而為賭博平臺、色情網站和詐騙集團等違法犯罪團伙尋找“客源”,形成了多種“非法引流”的網絡黑灰產業(yè)鏈,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和網絡環(huán)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上述案件中,陸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1.在使用網絡時謹記“三不原則”:不掃描非常規(guī)位置二維碼、不點擊懸浮廣告鏈接、不轉發(fā)存疑內容,同時安裝國家反詐中心APP,開啟未知鏈接防護功能;
2.在求職或尋找兼職機會時,務必保持警覺,對“低門檻、高回報”的工作要提高甄別能力,切勿因追求高額報酬而誤入歧途,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鄭園)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