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guī)蛣e人借錢,我要還錢嗎?
5萬元久久未還
西安的姚某在紫陽承包工程項目時與紫陽開商店的郭某相識,后姚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郭某借款10萬元,郭某出借后多次催要無果,于是起訴到紫陽法院。2024年10月25日,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姚某歸還郭某借款10萬元,定于2024年11月30日歸還。因姚某有5萬元借款逾期未歸還,2025年1月,郭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前往家中
經查控,姚某名下無足額財產可供執(zhí)行。執(zhí)行法官電話聯系到姚某,姚某認可5萬元借款未償還,稱自己目前一直在西安跑網約車,從調解之后也一直在履行,目前沒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承諾兩個月內履行完畢。
履行期限已過,姚某仍未履行,電話不接不回。后法官與郭某說明案件情況,郭某提供了姚某地址。2025年4月,承辦法官一行前往姚某家中,途中法官連續(xù)撥打姚某電話,姚某接通后,法官約姚某回家配合執(zhí)行,讓姚某先給家人說明情況。姚某答應,并承諾一小時內趕到,法官叮囑行車注意安全。
到姚某家中時,姚某母親獨自在家,法官簡要說明了來意。
才知實情
姚母聽聞后,便和辦案人員說起事情原委:姚某其實并沒有用這筆錢。姚某、郭某與實際用款人彼此相識。因郭某不信任實際用款人,而實際用款人又與兒子姚某關系較好,所以一直請兒子姚某幫忙,姚某輕信才出面借款。談話中,不停埋怨孩子就是因為太老實,事事吃虧?,F在家中有媳婦有孩子,姚某自己的生活過不開,還替別人擔下此事。因此事,整個家庭關系非常緊張。
法官聽聞此言,聯系到郭某了解情況,郭某表示從始至終姚某借款都沒說系轉借實際用款人,如果是轉借,自己一定不會出借,出借姚某完全出于信任,自己至今也沒向姚某索要分文利息。后法官調取了調解時雙方筆錄,與郭某所述符合。
釋法說理
了解情況后法官向姚母解釋道:頂包借款需分別對待,目前姚某在司法調解中對借款表示認可,并自愿與郭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執(zhí)行中也未提及實際借款人,該情形只能由姚某自己承擔還款責任,所以現在執(zhí)行也只能找他。
這次之所以跑到西安,就是想當面敦促姚某積極面對,不愿看到姚某因逃避執(zhí)行,一念之差將自己推向火坑。假若姚某不愿見面,足以說明其態(tài)度,那法院很快會采取下一步措施,影響姚某正常出行與交易,信用曝光一旦通過網絡發(fā)出,就是將此事公之于眾,因幾萬元產生如此大影響是否值得?
但聽姚母所述,能看出姚某是個守信用、講義氣的人,遠在紫陽的郭某不要利息也愿意借款10萬元給姚某,足見姚某信用良好。當今社會,守信才得長遠。人生起伏,遇事正常,事已發(fā)生,姚某以后也定不會輕信他人?,F在郭某申請執(zhí)行是合法程序,如今姚某只有配合法院執(zhí)行,積極面對履行才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兩天內履行完畢
經過2個多小時等待,姚某仍未回家,電話也處于呼叫轉移狀態(tài),法官再次向其母釋明法律后果便離去。
離開半小時后,姚某來電,稱已到家中,詢問法官何時見面。法官稱已在返程途中,并就案件情況、法律后果等充分向姚某說明,讓姚某自己斟酌,想清楚回電話。
- 姚某來電,向法官表示感謝,承諾兩天內履行完畢。第三天上午,郭某來電:姚某已將借款履行完畢。法官通知郭某來法院配合完善手續(xù),郭某到場后連連道謝,法官正想聯系姚某繳納執(zhí)行費,郭某主動要求承擔。至此,案件執(zhí)行完畢。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會發(fā)生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借款人為了滿足出借人要求的借款條件或者規(guī)避借款限制性條件往往會找一個完全符合借款條件的人作為名義借款人,即借名借款。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需區(qū)分不同情形:一、若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則訴訟中名義借款人需承擔還款義務,后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應當另案處理;二、若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代理合同,則訴訟中名義借款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出借人在出借時知曉代理行為,則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否則仍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建議
輕易不要頂包借款,否則后續(xù)進入訴訟,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就需承擔還款責任。待到進入執(zhí)行仍不還款,更是會對自身征信造成嚴重影響,得不償失。(惠凱旋 、陳瑞冬)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