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薛某來到神木市法院速裁審判庭,將一面寫有“人民法院為人民 公正司法解民憂”的錦旗送到了案件承辦法官強喚霞的手中,對其公正司法,為解民憂表達了由衷感謝!
2012年,原告薛某給被告喬某、神木市某煤焦公司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2.2%,被告喬某在公司負責人處簽字捺印,后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陸續(xù)向原告還款至2022年1月,共計還款9.5萬元。在此期間,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于2013年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案外人李某借款10萬元,李某與原告薛某系親屬關(guān)系,后李某因經(jīng)濟困難多次向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索要借款,但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為讓李某早日拿到借款,便主動代被告向李某結(jié)清了借款10萬元,李某于2018年3月為原告出具債權(quán)轉(zhuǎn)移證明并及時通知了被告。
強喚霞法官在承辦案件后,仔細閱卷,認真研讀案情,認為此案跨越時間長,雙方爭議大,案情復雜。為查清案件事實,強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diào)解,并積極與案外人李某核實案件有關(guān)事實。但因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diào)解,遂組織開庭。
開庭審理中,被告喬某辯稱自己僅在公司負責人處簽名捺印,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活動,自己與神木市某煤焦公司并非共同借款人,故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辯稱,對于神木市某煤焦公司與案外人李某之間的借款,原告并非適格主體,并無權(quán)利向被告主張債權(quán)。承辦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chǔ)上,就雙方爭議的喬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以及原告是否有權(quán)向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主張債權(quán)等焦點問題,逐條分析,釋法明理。最終,承辦法官結(jié)合案件事實依法作出由被告神木市某煤焦公司向原告還款10.5萬元及利息的判決。
一面錦旗既是一份榮譽也是一份責任。它表達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可,它也體現(xiàn)了人民法官司法為民的職責使命,更是神木市法院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鮮活縮影。(薛瑞)
責編:朱剛
編輯: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