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原告粒粒公司因侵害商標權糾紛將被告家家公司訴至大荔縣人民法院,起因是被告家家公司生產銷售的“飔能量”牌維生素風味飲料與原告生產銷售的“颶能量”飲料在整體外觀上近似雙胞胎,原告粒粒公司合法享有“颶能量”的注冊商標權,認為被告在同一類飲料上使用的“飔能量”標識與“颶能量”標識近似,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
(原告粒粒公司的飲料 )
2019年4月27日原告粒粒公司經案外人黃某合法轉讓,依法享有“颶能量”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注冊商標由文字構成,“颶能量”三字是該商標的顯著標識。
被告家家公司經案外人何某合法轉讓,在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間合法獲得“飔能量”商標的使用權。
2019年12月,原告發(fā)現被告家家公司在陜西市場上銷售“飔能量”維生素風味飲料,認為侵害其商標權,遂申請河南省鄭州市華夏公證處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予以保全證據公證。
2020年7月30日,原告粒粒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請求對“飔能量”商標宣告無效,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相繼做出裁定和判決,確定“飔能量”商標無效。
“飔能量”商標宣告無效后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飔能量”商標與“颶能量”商標構成近似,被告家家公司銷售使用“飔能量”標識,已經侵犯了原告粒粒公司的商標權,法院判決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家家公司的飲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 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銷售、生產使用的“飔能量”商標,與原告注冊的“颶能量”商標,經過比對,除相同的“能量”二字外,顯著識別部分“飔”和“颶”均是以“風”為部首的半包圍結構,在文字構成、整體構成、設計風格等方面相似,構成近似商標。其使用范圍均為第 32 類產品,使消費者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誤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系原告生產銷售或者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裁判,于2022 年 月已經宣告“飔能量”商標無效。被宣告無效的商標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被告家家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因被侵權的損失數額,故本院結合被告家家公司的侵權性質、侵權時長、侵權范圍、原告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原告產品在陜西的銷售情況,酌情由被告家家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5 萬元。
近年來,部分企業(yè)與個人為謀取經濟利益,利用品牌效應仿制相關產品的包裝與商標,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認識,損害企業(yè)良性競爭,擾亂了社會市場秩序。本案中,粒粒公司使用“颶能量”商標在先,家家公司使用“飔能量”商標在后,并且“飔”與“颶”明顯近似,“飔能量”商標權人存在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經相關利益人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判“颶能量”商標無效,商標無效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家家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的近似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管理秩序,應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保護注冊商標權不但可以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還可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使社會市場經濟良性發(fā)展。下一步,大荔縣人民法院將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貢獻一份力量。( 帖妮)
責編:朱剛
編輯:吳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