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時會遇見受到損害需就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情況,如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該如何進行認定呢?
2022年1月,紫陽縣城關鎮(zhèn)張某駕駛小轎車從雙安鎮(zhèn)經蒿漢路駛往紫陽縣方向,車輛與同向步行至此的李某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李某被送往安康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側尺骨莖突骨折。因李某本身系暈血病體質不能手術,采取保守治療,所以只住院一天就出院了。本次事故經紫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2年5月,李某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就其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鑒定,該所作出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某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李某的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90日。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李某起訴至紫陽法院,要求張某和保險公司支付李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6002元。保險公司辯稱,對李某的傷殘鑒定有異議,訴前申請了重新鑒定,但某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是李某暫不宜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現(xiàn)在保險公司仍然要求對李某方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紫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仍有不足或未投保商業(yè)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事故發(fā)生時李某63周歲,其傷殘程度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申請了重新鑒定,但重新鑒定意見對李某傷殘等級未進行評定,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表示繼續(xù)申請重新鑒定,但其并未提交相關材料,現(xiàn)保險公司也無證據(jù)或者理由足以反駁李某的傷殘等級不能構成十級傷殘,故紫陽法院對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2023年3月紫陽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失費用84104元。
法官提醒:法律并未禁止單方委托鑒定評估,有一部分案件,當事人考慮到案件成本、時間等原因,在訴前單方委托了司法鑒定,來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成本支出,但是由于信任度的原因,訴訟一方往往對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在訴中往往申請重新鑒定,擴大訴訟成本,也延長了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并且有可能出現(xiàn)兩種不同的結論,給案件推進造成一定困難。所以,當事人在需要鑒定評估時要做好心理準備,最好起訴后通過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選擇或指定鑒定機構,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唐燕)
責編:張穎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