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賈小平法官成功調解了一起總工程款為9600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2012年11月,被告乙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原告甲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后于2012年12月,甲、乙公司簽訂了《安裝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該合同對上述施工合同進行了施工范圍的增補。
2014年7月雙方又簽訂了《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Ⅱ》,該協(xié)議就增補施工范圍及結算方式達成協(xié)議。2016年3月,發(fā)包方乙公司、丙公司與承包方甲公司簽訂《安裝工程補充合同》,該合同就增補施工范圍進行確認,對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實際價款以最終結算為準。2015年10月,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地下管網施工合同》。因丙公司資金短缺,甲公司進行墊資致使對該工程于2016年完成并順利投產。乙公司投產后以生產虧損為由拖延付款。2021年3月,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土建、安裝工程結算協(xié)議》,該協(xié)議確認:原告甲公司為被告丙公司施工的工程內容;經協(xié)商確認最終工程的含稅總造價9600萬元;工程款由被告丙公司于兩年內向原告甲公司付清。2021年6月,丙公司與甲公司對賬確認:結算總價款為9600萬元,丙公司已付3800萬元,對賬后又分多筆支付了1600萬元,尚欠4200萬元。
另,2014年3月,乙公司與案外人丁公司、戊公司共同出資籌建該項目,并于2014年9月26日注冊并成立了被告丙公司,后續(xù)該項目的相關事宜均為乙公司處理。目前,該項目已投產使用多年,雙方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付款義務,故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被告丙公司為拖延時間爭取調解的機會,提出關于對水電費的反訴、申請對審判長進行回避及向法庭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根據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當事人不愿和解……向約定的施工現(xiàn)場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本案應移送至丙公司住所地即榆林仲裁委員會審理。
秉著調解是化解矛盾的初衷,審判長當即休庭并提出給原、被告預留一個月的時間來緩解矛盾。庭審后賈庭長每周跟進該案件進展,協(xié)調雙方的矛盾,給出調解意見。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原、被告于2023年7月10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丙公司在四年內分批次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42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逾期余款為基數(shù),從逾期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支付完畢止),訴訟費由原告自愿承擔。至此,9600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任志芳)
責編:朱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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