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十個少一點”工作目標要求,整體推進訴源、執(zhí)源治理工作,有效降低受案數量。近日,甘泉縣人民法院下寺灣法庭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但在履行階段雙方陷入僵局,在承辦法官督促下順利履行到位,免于進入執(zhí)行階段。
案情回顧:2023年4月26日,任某向張某購買充氣城堡貨物、電纜線、螞蟻燈等,合計貨款 62360元。后任某陸續(xù)向張某支 付39340元,剩余23020元貨款尚未結清,張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庭前,承辦法官通過與雙方當事人交談,了解到原、被告均有意調解,故以情理法結合進行調解,當事人很快達成一致意見,此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但調解書履行期限屆滿一段時間以后,承辦法官又接到原告張某來電,對方情緒激動的說道“任某不愿意向我支付貨款,怎么辦啊,法官”。法官當即聯(lián)系任某,才知曉任某因張某未交付原始充氣城堡貨物合格證,不愿履行陷入僵局。
為盡快解決矛盾,法官又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合格證進行查證、辨別,雙方均愿各退一步,任某交付合格證,張某也愿意在原調解基礎上減少2000元,雙方現(xiàn)場交付錢證兩清,法官出具案子結清證明,二人簽字按印,該案圓滿解決,不僅有效化解了矛盾,還使案子免于進入執(zhí)行階段,減少了當事人訴累,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有效促進執(zhí)源治理。
對當事人而言,調解求的是一個“快”,圖的是一個“理”,盼的是一個“公”,圓的是一個“和”,故在調解過程中,決不可淺嘗輒止,調解結束也不可置之不理,應當力促履行到位,使案件免于進入執(zhí)行階段,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加大一次性化解力度。
下一步,下寺灣法庭將始終牢固樹立“能調就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立審執(zhí)一體”的理念,做實訴前、立案、審理、執(zhí)行、信訪五個環(huán)節(jié),持續(xù)推動訴源治理、執(zhí)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實,維護好社會和諧穩(wěn)定。(徐向瑞)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