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購物越來越普遍,電商平臺促銷活動層出不窮,給廣大消費者帶來了更為豐富快捷的購物方式,為了給買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務,許多電商平臺推出了“僅退款、不退貨”這一售后機制。即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后不滿意,可向平臺申請“僅退款”,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平臺將自動發(fā)起退款,且消費者不用退還貨物。
近日,旬陽市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一起某購物平臺一店鋪起訴買家的案件。
2024年9月,王某在原告某購物平臺店鋪下單購買了一款價值32元的手機鋼化膜,在商品確認簽收并使用一段時間后,王某認為商品使用體驗與商家描述不符,在未與店鋪客服溝通的情況下直接在平臺申請“僅退款”,原告也未及時在平臺審核反饋,最終王某成功退款32元。原告發(fā)現(xiàn)后為挽回損失,將王某訴至旬陽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貨款32元并承擔其他訴訟支出。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及時聯(lián)系了王某,并詢問相關情況,王某表示是因產品與店家宣傳描述不符,故申請“僅退款”。
法官經評析案件后認為,被告王某通過線上購物平臺從原告經營的店鋪購買手機鋼化膜,雙方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貨涉案商品,被告按約應支付貨款。被告王某稱商品與宣傳描述不符,卻未提交任何憑證。申請“僅退款”雖然符合網絡平臺消費規(guī)則,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王某“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權利不應濫用。
考慮到訴訟標的較小,原告遠在廣東,旬陽市法院速裁中心通過云上法庭組織原、被告協(xié)商調解,最終被告王某也認識到行為不妥,愿意當場退還原告貨款并支付其他必要訴訟支出。?(武杰)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