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漢陰縣法院興隆法庭成功調解某財產保險公司與葉某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雙方矛盾得到了實質化解。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葉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平利縣某鎮(zhèn)駛往縣城途中彎道處,違法超車時,由于疏于觀察,與相對方向未靠右行駛的趙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某某與趙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趙某駕駛的轎車所有人錢某為其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錢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代位賠償其車輛損失3萬余元的要求,并出具了《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該財產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多次向葉某某催要未果,遂起訴。
案件處理:興隆法庭受理后,向葉某某送達了訴訟材料,并組織雙方調解,葉某某不予認可,并拒絕賠付。鑒于此,某財產保險公司遂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擔保。本院經審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凍結了葉某某名下賬戶相應金額。葉某某得知后,積極配合法庭進行調解,支付某財產保險公司3萬余元,及時處理了該糾紛。
法官提醒: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原告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對于可能因被告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原告勝訴后難以得到有效執(zhí)行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需提供擔保),更有利于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訊員:鄧小健、程斯柱)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