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通俗來說就是“搭順風車”,本是互幫互助的暖心之舉,卻因一場意外引發(fā)糾紛。近日,平利法院就有一起這樣的案件引發(fā)關注。
原、被告為鄰居,原告與被告母親在事故發(fā)生前關系較好。事發(fā)當天,被告駕駛自己的輕型多用途貨車,載乘原告及被告母親由集鎮(zhèn)駛往縣城醫(yī)院途中,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滑與公路右側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傷,樹木及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雙方協(xié)商未果,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法院基于“好意同乘”的特殊性質,判決被告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律為何要對“好意同乘”作出特殊考量?因為法律不僅是冰冷的條文,更應是溫暖的準則,既要守護公平正義,也要呵護社會美德。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恰是平衡法理與情理的生動實踐,一方面體現(xiàn)了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考慮到“好意同乘”的善意初衷,適當減輕其賠償比例,避免讓助人者“流汗又流淚”。
倡導“好意同乘”,并非縱容交通違法,搭載他人時,駕駛人更應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最大程度保障同乘人的安全;而搭乘者也應心懷感恩,理解并體諒駕駛人的善意與付出。唯有雙方相互理解,彼此包容,才能讓“好意同乘”真正成為溫暖出行的風景。(胡開明 陳婷)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