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成立以來,在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開展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檢察隊伍的不斷發(fā)展壯大,各級檢察機關相繼組建司法警察隊伍,進一步發(fā)揮出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但是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原因,長期以來,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開展相對滯后,與其本應該擔負的職責和作用相較還有一定差距,在隊伍建設、管理機制和人員安排等方面存在著問題和不足,這一定程度上影響并制約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開展和進步。
因此,努力解決司法警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強化檢察隊伍規(guī)范化建設,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隊伍素質,整體推進司法警察工作規(guī)范化,對于司法警察依法能動履職,更好地服務檢察中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結合調查研究及本人近年來工作實踐,簡要談一下自身的看法和認識。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視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打擊犯罪、履行檢察職能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雖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钡怯捎跈C構改革之前,未單獨成立過司法警察機構,檢察辦案均由檢察官“一體負責”,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未得到重視,專項工作職能未得到具體體現(xiàn)。
(二)司法警察管理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基層院司法警察隊伍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筆者所在地區(qū)普遍采用以下管理模式,由于司法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較少,均分散在各個業(yè)務科室,名義上歸司法警察大隊統(tǒng)一管轄,實際上業(yè)務科室統(tǒng)一集中管理,實行業(yè)務科室與司法警察大隊雙重管理,一方面要承擔司法警察大隊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承擔各業(yè)務科室的非警務工作,形成了事實上的“能管得不能用,能用得不能管”。司法警察工作范圍、管理權限及工作職責劃分不清,長此以往容易造成司法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工作壓力大、工作時間長,對司法警察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并對檢察院安保工作造成隱患,不利于司法警察隊伍戰(zhàn)斗力提升。
(三)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有待加強
1.基層檢察院機構人員較少,是司法警察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的主要原因,法警編制少,造成有的基層檢察院有機構無人員,有人員無組織,無法發(fā)揮出司法警察作用,只能體現(xiàn)在形式上擁有司法警察這一內設機構,但根本無法完成司法警察各項工作要求。
2.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能力參差不齊,《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錄用的司法警察,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眱H對司法警察學歷進行規(guī)定,司警務輔助人員往往達不到司法警察工作所需學歷條件,司法警察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司法警察整體職能的發(fā)揮。
3.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訓練不足,從外部環(huán)境看,司法警察隊伍未受到足夠重視,司法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大多承擔司法警察工作外的業(yè)務科室工作,部分人認為司法警察訓練可有可無,未能按規(guī)定安排相關體能訓練及業(yè)務能力培訓;從隊伍內部看,司法警察在基層院往往承擔其他業(yè)務科室工作,對司法警察大隊歸屬感不高,對加強自身司法警察工作能力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自身能力提升。
(四)司法警察裝備配置有待提高
據(jù)前文所述,司法警察隊伍處于基層檢察院“邊緣地位”,受制于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財務狀況以及人員配置情況,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定仍存在一定差距,各類警服、警械及防護器材、通訊工具等設備未能配備到位且法警專用車輛配備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配,固定警用訓練場地和規(guī)范化辦案區(qū)建設無法實現(xiàn),影響司法警察快速反應能力提升和日常訓練,無法滿足履行職責需要。
(五)司法警察日常處于被動防御地位
司法警察日常工作包括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xiàn)場、執(zhí)行傳喚、參與搜查工作、提押并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由于司法警察編制較少,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zhí)法權,工作權限較為狹窄,因此工作非常被動,面對檢察工作中可能發(fā)生的雙方家屬沖突、被害方過激行為及各類突發(fā)事件,乃至對于司法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的謾罵、攻擊行為等情況,沒有強制執(zhí)法權僅能采取帶離、驅逐等常規(guī)手段,無法采取直接強制措施,只能采取被動防御,無法做到有效預警及提前控制。
二、完善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方法和對策
針對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完善方法和對策:
(一)緊盯“四大檢察”,由過去的單一履職、階段履職、被動履職、向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的復合履職、全程履職和全面履職、能動履職轉變。明確司法警察隊伍職責,確保有專人負責司法警察隊伍的日常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明確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全院對司法警察工作的認識和支持。定期宣傳司法警察工作成果、展示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機制,明確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權限和工作范圍,確保司法警察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落實編隊管理、根據(jù)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司法警察的人員結構,包括年齡、性別、專業(yè)背景等。履職中堅持充分發(fā)揮“司法警察警務管理系統(tǒng)”作用,嚴格執(zhí)行“集中編隊+派警使用”工作模式,積極構建檢察機關內部新型檢警關系,切實提高警務管理規(guī)范化。
(三)加強隊伍建設,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訓練大綱》規(guī)定的內容,重點圍繞“基本法律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指揮”施訓,其他重點圍繞“基本體能、基本技能專業(yè)技能、辦案技能”施訓。突出落實“訓練日制度”。按照大綱要求每月組織至少兩次司法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集中訓練,并形成訓練日志。抓好司法警察部門的“三個年活動, 尤其是要提升“干部作風能力”, 組織干警和警務輔助人員系統(tǒng)每月至少一次學習司法警察條例、履職規(guī)范等,同時學習與履職有關的法律業(yè)務知識,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綜合素養(yǎng)。與其他執(zhí)法部門建立良好的協(xié)作關系,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司法秩序。
通過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務于檢察工作,保障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作者:定邊縣人民檢察院 屈瑞妮)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