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濱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僅提交轉賬憑證而沒有達成借貸合意的證據(jù),且被告對款項系借款不予認可,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告李某稱,202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被告因看病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三次給被告微信轉賬共16210元。被告康復后,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僅還了510元,剩余15700元一直推脫,至今未還。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21年認識。原告曾在2021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1日間先后五次給被告轉賬,其中三筆為案涉款項共16210元。另外兩筆,一筆數(shù)額2萬元,原告轉賬后,被告未接收,對借款用途,原告解釋不記得了;筆數(shù)額2000元,原告說明出借原因是被告購買香煙。
法院判決:院經(jīng)審理認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并對借貸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僅提交微信轉賬憑證,轉賬說明摘要未注明款項用途,除此之外,原告無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與被告達成了借款合意,從而證明所轉款項系借款。原告提交的電話錄音,經(jīng)核對,被告在電話中并未明確表示轉賬為借款。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山)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