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漢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并當庭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酒駕再犯 難逃法網(wǎng)
2024年11月26日晚,李某酒后駕駛摩托車在國道行駛,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6.6mg/100ml。進一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并非首次酒駕,早在2020年9月,他就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緩刑訴求 未獲支持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均希望能對其判處緩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6.6mg/100ml,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更為關(guān)鍵的是,李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行政處罰,五年內(nèi)又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法官向李某釋法明理,李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法官說法:珍視生命 遠離酒駕
二次酒駕是知法犯法,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極度不負責。一次醉駕記錄將影響后續(xù)醉駕量刑,再次醉駕危害公共安全將面臨更嚴厲刑事追究,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務(wù)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wù)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fù)、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jù)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通訊員:卓永航)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