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欠條時,如果欠條是他人代寫代簽,該欠條對被代簽人有效嗎?
2019年8月,紫陽縣雙橋鎮(zhèn)簡某在楊某處購買蓮藕、豬肉及煙酒等物品,因沒有現(xiàn)金支付便向楊某出具欠條,欠條約定簡某欠付楊某現(xiàn)金3511元,當年9月內還清,超過9月就按照信用社利率計算計息。約定期限屆滿后,經楊某多次催要,簡某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沒有償還。楊某無奈之下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簡某償還欠款3511元及利息。
紫陽縣人民法院高橋法庭受理該起糾紛后,承辦法官通知被告簡某領取應訴材料,簡某到后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簡某不識字,經詢問發(fā)現(xiàn)欠條并非簡某本人所寫,而是由他人代寫代簽,不過簡某對購買楊某物品未付款的事實認可。
承辦法官考慮到楊某與簡某系多年鄰居,以調解方式結案更能彌合兩家裂隙,使雙方和好如初,因此承辦法官以此為切入點,從情理和法理的角度進行引導,向雙方普及了買賣合同相關法律知識,贊揚了楊某熱心助人,希望其考慮簡某經濟困難,尚有兩個孩子上學,建議其利息不再主張,同時勸導簡某欠款金額雖小但欠款時間過久,建議其盡快償還。經調解,簡某自愿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楊某償還3511元,二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至此案結事了。
欠條是欠款事實成立的重要證據(jù),如果在打欠條時,欠條內容是他人代寫,簽字是他人代簽,那么該欠條是否對被代簽人發(fā)生效力?這取決于代簽人是否經過被代簽人的授權,如果代簽人經過被代簽人授權,那么該欠條對被代簽人發(fā)生效力;如果代簽人未取得被代簽人授權或同意,債權人可以催告被代簽人,被代簽人追認的,該欠條對被代簽人有效,不追認的,該欠條對被代簽人無效。所以如無必要盡量不要幫人代寫代簽欠條,如果要代寫代簽欠條的,可以讓被代簽人出具授權或讓被代簽人在代簽名字上按指印。(田成蓮)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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