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當事人訴累,以及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實,8月29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在某村村委會現(xiàn)場公開審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1983年,原告父親購買了一孔石窯,后原告父親去世后,原告為該房屋所有者。原、被告系鄰居,幾年前,被告修繕房屋,在原告正窯門2米處開設了1.3米正方的窗戶,同時還在新設窗戶旁鑿設延伸至原告院內(nèi)的煙囪,影響原告隱私及生活環(huán)境;被告在其院內(nèi)修建彩鋼房,房頂已超過其院落,延伸至原告院內(nèi);原告在院南共伙墻處修建小房,被告將小房三層磚墻體破壞。多年來原、被告之間多次因房屋問題進行協(xié)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并恢復小房墻體原狀。
審理經(jīng)過:本案受理后,承辦法官劉水霞考慮到本案原、被告系同村鄰居,同時案件當事人年紀較大,出行不便,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以及更好的實地查清案件事實,劉水霞法官決定在案涉糾紛所在地村委會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前,劉法官至原、被告糾紛所在地,實地勘查現(xiàn)場,充分了解原、被告糾紛始末。庭審中,原、被告陳述了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zhì)證,充分發(fā)表了辯論意見,劉法官圍繞本案爭議焦點,耐心向當事人說理釋法。庭審后,就現(xiàn)場旁聽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通過巡回審判將法庭搬到群眾家門口,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有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也實現(xiàn)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今后,沙峁法庭將繼續(xù)把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融入到審判工作中,不斷滿足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張帥)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