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縣法院受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小花與小強(已故)系夫妻關系,小強生前與小花育有兩名子女小月、小亮。2021年的一天,小強以發(fā)展產(chǎn)業(yè)為由向小李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了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2022年,小強因病去世。小李便向小花、小月、小亮三人催要欠款,未果,遂訴至平利縣法院。
法院審理中,兩子女小月、小亮自愿書面放棄對小強遺產(chǎn)的繼承,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小花償還小李全部欠款,被告小月、小亮對上述欠款不負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對夫妻而言,夫妻雙方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效。同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繼承人來說,繼承人繼承財產(chǎn)的,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的小月、小亮書面放棄繼承小強的遺產(chǎn),故對小強的欠款不承擔償還責任。(以上人名均為化名)(通訊員:鄧小健、程斯柱)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