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漢濱法院瀛湖法庭將庭審現場搬到雙龍鎮(zhèn)杜壩村村委會,巡回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庭審結束后,法官邀請綜治中心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張某(女)與韓某曾是同居關系,分手后因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經村委會多次調解達成協議。后張某另行組建家庭,韓某心生嫉妒,多次與張某發(fā)生沖突。事發(fā)當日,韓某以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為由,上門向張某索要財物并進行辱罵,張某情急下持鍋鏟致韓某受傷。韓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5千余元。糾紛發(fā)生后,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韓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3萬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走訪該村村委會干部,深入了解糾紛根源??紤]到雙方系同村村民,決定將庭審設在該村村委會進行巡回審理。庭審現場,村委會全體干部及附近村民旁聽了庭審,辦案法官依法嚴格審查案件證據,厘清了案件事實經過,敏銳察覺到案件表面上是經濟糾紛,實則根源在于情感糾紛。因此,庭審結束后,辦案法官邀請綜治中心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與調解員緊密配合,采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從情、理、法多維度展開疏導:向張某釋明傷人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指出韓某上門謾罵引發(fā)沖突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雙方態(tài)度逐漸緩和。張某從最初堅決拒絕賠償,到最后同意支付一定賠償款;韓某也將訴求調整到了合理的數額。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當場履行賠償義務。
下一步,漢濱法院將進一步發(fā)揮人民法庭的“橋頭堡”作用,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xù)深化“人民法庭+綜治中心”矛盾糾紛化解新方法、新舉措,將司法服務延伸到基層社會治理的每一個角落,展現司法為民新“楓”景。(作者:王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