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毛壩鎮(zhèn)的侯某與河南李某是一對夫妻,何某是侯某的親姐夫。2010年4月,侯某因建房向姐夫何某借了2萬元,打了借條。2012年11月,侯某又在西安承包工程,再向姐夫借8萬元,也打了借條。2014年,何某在侯某的工地上干活,1萬元工資未結(jié),打了欠條。2020年底,另一筆工資16400元也沒給,侯某承認這筆欠款但是未打欠條。
十多年來,何某多次催要,對方總是“明天再還”“再緩一緩”。直到2024年7月,侯某終于把之前的三張條據(jù)收回,重新出具一張總欠條,寫明欠款126400元,承諾每年還2萬元,其妻子李某也簽字表示愿共同償還。然而,約定之后,對方依然沒有兌現(xiàn)。電話不接、還款拖延,一紙承諾成了空談。無奈之下,何某于2025年9月將侯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
毛壩法庭審理了該案。庭審當日,侯某與李某未出庭,但李某通過微信向法庭提交了答辯意見。李某向本院提供了她與侯某的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證明二人已于2025年1月在紫陽縣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且在離婚時已經(jīng)對欠下何某的借款120,000元債務作出約定,由侯某一人承擔,與自己無關。
毛壩法庭審理認為:侯某與李某向何某出具欠條的時間發(fā)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李某在欠條上對欠款金額和還款時間簽名確認。侯某與李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夫妻債務償還的約定系二人內(nèi)部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的何某債權,因此,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責償還。
最終法院判決:侯某、李某共同向侯某償還借款126400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確認債務,并承諾還款,是法律意義上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因此成為共同的還款責任人。盡管二人此后離婚,并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這樣的內(nèi)部約定并不能對抗已經(jīng)合法成立的債權。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楊俊祥)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