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初,重慶的朱某與紫陽的饒某、廖某三人商議一同前往緬甸務(wù)工,后一起前往騰沖市邊境騰越鎮(zhèn)。2021年6月12日晚,朱某、饒某、廖某從騰沖市明光鎮(zhèn)自治村附近一便道出發(fā),在未持有效證件的情況下,擅自穿越中緬國(邊)境8號埡口至緬甸大田壩,后在該地礦區(qū)務(wù)工。2021年9月,朱某因身體原因返回國內(nèi)。2022年8月,饒某、廖某因礦山停工返回國內(nèi)。后三人經(jīng)公安民警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jīng)核實,未辦理出入境證件,無出境記錄。另查明,三人因本次偷越國(邊)境行為,朱某于2021年10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騰沖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饒某、廖某于2022年8月分別被騰沖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9月,紫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朱某、饒某、廖某三人犯偷越國(邊)境罪,向紫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2025年10月,紫陽法院審理認為:朱某、饒某、廖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三人共同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屬于共同犯罪,且均為主犯。朱某、饒某、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審前社會調(diào)查評估,饒某、廖某社會表現(xiàn)情況良好,具備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條件。朱某自2022年來長期租住在河南省洛寧縣,在該縣務(wù)工期間受傷導致下肢癱瘓,經(jīng)鑒定為二級傷殘,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再犯罪的風險較小,可以宣告緩刑。
最終判決:朱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對其繳納的罰款1000元予以折抵)。饒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對其繳納的罰款4000元予以折抵)。廖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對其繳納的罰款4000元予以折抵)。
法官說法
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不僅影響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及安全,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更是息息相關(guān),對于該類犯罪案件的打擊,能夠有效維護國(邊)境安全,防止非法移民、涉外違法犯罪人員進出境,對于保障國家的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提高犯罪人員對于該類犯罪行為的法律認識,樹立司法嚴肅性。
本案中,因被告人朱某的身體原因,朱某系二級傷殘,身體受傷外出不便,合議庭前往洛陽市洛寧縣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結(jié)合案件事實、情節(jié),對三被告人判處緩刑,強化了對被告人的人權(quán)司法保障,促進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陳春梅)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