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該案件系發(fā)回重審案件。在接收案件材料后承辦法官發(fā)現被告系被羈押人員,為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審管辦立即組織干警趕赴被告被羈押地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進行釋法,但被告情緒比較激動,干警們盡力安撫其情緒,并將被告的疑惑及相關訴求向合議庭匯報。
經合議庭合議,認為該案主要是因為原被告雙方溝通不暢而導致雙方產生誤解,故此案審理重點應聚焦于排除雙方誤解、向雙方充分明理釋法方面,以期達到案結事了、雙方言和的目的。
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發(fā)現原被告雙方存在多筆賬務往來,而對每筆賬務往來均持不同意見,故法官讓雙方充分發(fā)表各自意見,對每筆賬務進行詳細核對,在核對過程中雙方爭得面紅耳赤,法官見狀分別向雙方釋明法律規(guī)定,講清其中道理.
最終雙方心平氣和地進行了有效溝通,消除了誤解,并各自表態(tài)此后如有機會將會繼續(xù)進行業(yè)務合作,保持良好的朋友關系,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此案圓滿解決。( 袁志強)
責編:朱剛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