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張某乘坐李某駕駛的車輛,途中與王某駕駛的自卸低速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張某因交通事故產生了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若干。后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王某無責任。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張某將李某、王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平利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由被告王某的保險公司賠償張某19800元,由被告李某賠償張某2715元。
案件審理中,王某多次強調自己無責,對判決自己的保險公司賠償劉某19800元,久久不能釋懷。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有王某同樣的疑惑,為何王某無責,還需要其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是一項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全國收費統(tǒng)一,責任限額統(tǒng)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一旦交通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因此交強險也具備無責賠償的特征,旨在保護弱者利益,及時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賠償。無責賠償情形下,不影響投保車輛第二年的保費。
至此,王某的疑慮迎刃而解。但要提醒大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王某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無責時其是否應當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購買交強險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法定的、強制性的義務,無責賠償也是法定的義務,也可以看作是違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違法代價”。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購買了交強險,受到損失的第三者就能及時得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項下的賠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未購買交強險,導致第三者本應及時得到的該部分賠償而未得到,那就該部分損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進行賠付。這樣的規(guī)定也能保障第三者不因對方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購買了交強險而產生利益失衡。(劉懷芳 劉仁慧)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