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漢陰法院立案庭聯(lián)合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化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
原告張某租賃被告吳某的房屋用于經營,并支付了相應租金、購買了必需物品。后因第三方在房屋附近施工,加之惡劣天氣影響導致房屋及物品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事發(fā)后第三方將全部損失賠付給吳某,原被告就各自的損失份額多次協(xié)商無果,原告遂訴至漢陰法院。
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達到解紛息訴的目的,承辦法官決定將調解室“搬”進村委會,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聯(lián)合調處糾紛。調解員從客觀事實出發(fā),勸解雙方理性考慮自己的訴求,法官從法律角度耐心向原被告釋法明理,結合案件爭議焦點,整理出一個折中的調解方案供雙方參考。經過反復溝通、協(xié)調,最終促成原、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
為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推進訴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實,漢陰法院不斷加大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等解紛力量的溝通銜接,積極發(fā)揮矛盾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作用,著力拓展訴源治理的廣度和深度,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在司法服務中的獲得感、滿足感。(陳鈺)
責編:朱剛
編輯: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