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護航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是司法為民的生動體現,彰顯著法治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作用。4月29日,平利法院民事審判庭高效調解一起民營企業(y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以司法柔性舉措減輕企業(yè)訴累,為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再添生動實踐。
案件回顧:小偉掛靠在B公司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其在承建某工程污水處理站項目時,從A公司處采購商混,因量不大,加之小偉承諾工程完工后就立即支付,為此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A公司為小偉提供商混后雙方進行了對賬,但小偉并未按照承諾向A公司付款。于是A公司將B公司和小偉起訴至平利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商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調解: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細查看案卷材料,發(fā)現該案標的不大,事實簡單,為避免兩家民營企業(yè)因案件審理持續(xù)承擔訴訟和時間成本,于是第一時間聯系B公司和小偉開展調解工作。調解中,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明了本案緣由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督促B公司和小偉主動聯系A公司協商。小偉被承辦法官說服,主動找到A公司說明其與B公司系掛靠關系,并表示其愿意支付拖欠的商混款,承擔其他費用,希望A公司撤回對B公司的起訴,A公司理解小偉的難處,撤回了對B公司的起訴,并與小偉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本案至此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市場交易中,即便標的額較小、交易雙方關系密切,簽訂書面合同仍是保障權益的關鍵。合同不僅要明確貨物規(guī)格、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更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避免后續(xù)產生糾紛時舉證困難、責任不清。此外,掛靠經營模式下,被掛靠方與實際經營主體的責任界定易產生爭議,各方應提前通過協議明確權責。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需增強法律意識,規(guī)范經營行為,善用法律手段防范風險,如遇糾紛,可優(yōu)先選擇調解等柔性解紛方式,既能高效化解矛盾,又能最大程度降低訴累,維護企業(yè)正常經營秩序。(劉懷芳 康鑫)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