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中,債務未清償之前,債務人意外死亡,其配偶與子女成了債權人瞄準的還債對象,這種情況下,債務由誰來償還?
近日,漢臺區(qū)人民法院河東店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債務清償糾紛案件。老張去年用自己的手機向銀行申請網絡貸款48000元,銀行審查網簽后依約發(fā)放了上述貸款,但不久后老張因意外去世,現(xiàn)銀行依據到期合同,向老張的妻子和女兒主張債權,老張的女兒表示放棄其父親遺產的繼承權,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決老張的妻子在繼承老張財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老張的女兒免于承擔。
那么債務人去世,債權人要求其妻女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能否支持?
首先,我們要了解該筆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老張的妻子應該承擔清償責任。
其次,如果該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老張的女兒放棄繼承,故老張的債務由其繼承人妻子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債務人去世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債權人可以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之訴,依法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益。(張樂)
責編:朱剛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