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趙大草(化名)與李小花(化名)于2021年通過網絡相識。雙方在以朋友身份相處的過程中,李小花多次向趙大草借款,累計5000余元未償還。2022年,趙大草為發(fā)泄心中不滿,多次利用抖音發(fā)布李小花個人照片、身份證正面照片,并在照片上標注“無業(yè)游民”“騙子”“大騙子”“李小花在抖音,微信上騙取他人財物”等內容,還建立了30余人的“揭發(fā)李小花騙人錢……”抖音群,在群內發(fā)布含李小花照片及標注有“李小花騙人證據”的借款記錄等抖音作品,瀏覽量較大,引發(fā)負面評論。法院審理后判決由趙大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刪除其使用的抖音等公眾平臺發(fā)布的侵犯李小花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作品,并在相應平臺發(fā)布書面道歉。
以案說法:自媒體時代,用戶很容易侵犯他人或被他人侵犯人格權中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在本案中,趙大草在抖音平臺中,使用、發(fā)布含李小花照片的作品,侵犯了李小花的肖像權;發(fā)布含有侮辱、誹謗等形式作品,在一定范圍內降低了李小花的品德和信用,侵害李小花的名譽權;發(fā)布含有李小花身份證正反面信息及具體情況的作品,侵害了李小花的隱私權。行為人侵害了人格權,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承擔的責任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受害人精神損害達到嚴重程度的,行為人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空間中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的約束。無論是發(fā)布信息、交流互動,還是進行商業(yè)活動等,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zhí)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鄧小健、程斯柱)
編輯:李靜